刘柳青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渝0230刑初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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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0刑初287号案件名称
刘柳青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都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柳青案件缘由
非法侵入住宅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渝0230刑初287号 公诉机关丰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柳青,女,1998年5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丰都县。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1年6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丰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21]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柳青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马才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柳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6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柳青到谭某某位于丰都县XX街道XX路XX号XX单元XX的房屋门前,未经同意,强行使用砖头砸坏门锁进入室内。后刘柳青因婚恋纠纷为发泄怒火,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对屋内电器、化妆台等物品进行砍砸,造成价值人民币4515元的财产损失。被告人刘柳青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柳青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不动产权证书、家电发票、案(事)接报回执、户籍资料等,证人刘某某、王某某、向某某、柯某1、柯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柳青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丰都发改价认[2021]8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柳青未经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并毁损住宅内财物的行为,严重妨碍了他人的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柳青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柳青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7日起至2021年12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 周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丽颖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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