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69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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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执6907号之一案件名称
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碧海怡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1执69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碧海怡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复兴四街3号院4号楼3层303。法定代表人李海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雪佳,北京扬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8号院1号楼东座9层901-2室。法定代表人郝振河,董事长。北京碧海怡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114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且缴纳执行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汪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杨静书 记 员 李婧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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