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坤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水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6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637号案件名称
平江县坤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水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平江县坤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水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637号申请人平江县坤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场所:平江县新城区三阳村楼梯组天岳大道侧一栋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090855976E。法定代表人:李新春,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水源,男,1981年5月14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申请人平江县坤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水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626民初30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水源名下位于的房屋进行查封,由于本案判决的本金仅2万元,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申请人同意分期还款,但是要求法院不解除对被执行人房屋及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626民初3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 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声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德娟、赵景辉责令退赔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4363号 下一篇 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蒲艳春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7民初257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