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与邵健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1民初1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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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421民初1162号案件名称
东丰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与邵健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东丰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邵健峰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1民初1162号原告东丰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住所地东丰县。 法定代表人王宝国,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军,该中心职员。 被告邵健峰,男,1997年5月30日生,住东丰县。 原告东丰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与被告邵健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东丰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主动履行了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原告东丰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丰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赵秀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欣儒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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