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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丰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与邵健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1民初1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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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421民初1162号
  • 案件名称

    东丰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与邵健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东丰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邵健峰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1民初1162号原告东丰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住所地东丰县。        法定代表人王宝国,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军,该中心职员。        被告邵健峰,男,1997年5月30日生,住东丰县。        原告东丰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与被告邵健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东丰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主动履行了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原告东丰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丰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赵秀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欣儒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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