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某工程建设总公司、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711执恢243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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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11执恢243号之三案件名称
锦州某工程建设总公司、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锦州某工程建设总公司;高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辽0711执恢243号之三高某某:锦州某工程建设总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792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高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锦州某工程建设总公司欠款1038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188元,执行费1475元。以上款项直接交付法庭或汇入法庭指定账户内。户名:锦州市松山新区人民法庭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锦州银行上海路支行账号:410100690528180自动履行的,应当书面通知承办人,可将付款凭证复印件寄至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凯旋家园7-34号松山法庭。收件人刘乐维电话:0416-2872104如你单位不按期履行或拒不履行,我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员 刘乐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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