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皓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华志国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285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2857号案件名称
湖南皓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华志国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湖南皓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华志国;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2857号原告:湖南皓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茶亭镇梅花岭社区刘家咀组168号。法定代表人:彭文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湖南中禹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志国,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被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惠路398号。法定代表人:李炳传。原告湖南皓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志国、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湖南皓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皓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皓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608元,由原告湖南皓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伍妍菲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