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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旺亚建材有限公司、缑星越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0704财保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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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04财保47号
  • 案件名称

    绵阳市旺亚建材有限公司、缑星越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绵阳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绵阳市旺亚建材有限公司;缑星越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04财保47号申请人:绵阳市旺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翠屏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MA62442T2W。法定代表人:林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浚俨,四川悦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缑星越,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4日,住四川省江油市。申请人绵阳市旺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网络查控申请书,因申请人无法准确提供被申请人财产信息,故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缑星越名下银行账户信息、网络资产账户信息在申请保全额7.6万元内进行网络查控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网络查询被申请人缑星越名下银行账户信息及网络资金账户信息。审 判 员 李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成   玉书 记 员 吴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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