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艳荣、李维坤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6执异13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执异137号
  • 案件名称

    陈艳荣、李维坤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陈艳荣;李维坤
  • 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6执异137号案外人:尚飞,女,汉族,1978年4月3日生,住黑山县。申请执行人:陈艳荣,女,汉族,1969年9月12日生,住黑山县。被执行人:李维坤,女,汉族,1953年11月24日生,住黑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艳荣与被执行人李维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尚飞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尚飞称,请求撤销(2020)辽0726执801号执行裁定书。事实与理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李维坤系母女关系,于2014年购买了两头母牛(白色)、(一头小牛),当时及现在因无饲养环境都在被执行人的院内饲养给予照料,现因申请执行人陈艳荣与被执行人李维坤之间的债务纠纷,人民法院已把案外人的牛查封,故申请解封。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陈艳荣与被执行人李维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辽0726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李维坤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艳荣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20)辽0726执8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维坤自养两头白牛一头小牛。本院认为,本案查封的系饲养牲畜,应按实际占有情况认定所有。查封的牲畜均在被执行人家饲养,故本院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至于案外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因本案系书面审查,故对其真实性不予审查。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尚飞提出的异议请求。当事人、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纪冬梅人民陪审员  陈 志人民陪审员  张会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 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