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宏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323刑初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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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3刑初274号案件名称
王宏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宏大案件缘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323刑初274号公诉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宏大,男,1987年5月11日出生于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岫岩满族自治县。指定辩护人高某某,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岫检刑诉〔2021〕Z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宏大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徐某、检察官助理佟琰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宏大及其辩护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份,被告人王宏大在承包、经营岫岩满族自治县大房身镇和平村碳厂期间,拖欠被害人孟某1、王某1、李某等十二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70000余元。2019年6月13日岫岩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王宏大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王宏大在接到整改指令后,拒不履行清偿工资的责任、并在执法人员与其电话沟通后避而不见,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工人工资。被告人王宏大系抓捕归案。公诉机关提交了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人员档案等相关书证;证人钟某的证言;被害人于某1、赵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王宏大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宏大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宏大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宏大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若在判决前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王宏大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宏大认罪、悔罪态度好,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小,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份,被告人王宏大在承包经营岫岩满族自治县大房身镇和平村鞍山日昇翔生物质能开发有限公司期间,拖欠被害人于某1工资6000元、赵某工资2000元、于某2工资7000元、尹某工资2000元、李某工资6000元、王某1工资6000元、孟某1工资11000元、刘某工资5000元、王某2工资7000元、姜某工资2000元、于某3工资8000元、孟某2工资8000元,总计70000元。2019年6月13日,劳动监察部门对被告人王宏大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其仍拒不履行支付工资的责任,并在执法人员与其电话、短信沟通后避而不见。2021年5月25日,王宏大在海城市铁西海析明珠小区一出租房内被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通话记录、情况说明、王宏大银行卡查询信息、通缉令、2020年度岫人社移字第210号劳动监察卷宗、户籍信息、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害人于某1、赵某、于某2、尹某、李某、王某1、孟某1、刘某、王某2、姜某、于某3、孟某2的陈述;证人钟某的证言;被告人王宏大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宏大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fu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宏大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有关意见,本院酌情予以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宏大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2022年5月24日止,扣除先行羁押1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宏大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被害人于某1工资6000元、被害人赵某工资2000元、被害人于某2工资7000元、被害人尹某工资2000元、被害人李某工资6000元、被害人王某1工资6000元、被害人孟某1工资11000元、被害人刘某工资5000元、被害人王某2工资7000元、被害人姜某工资2000元、被害人于某3工资8000元、被害人孟某2工资8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罗 鹏审 判 员 赵 丹审 判 员 姜忠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唐 皓书 记 员 姜 楠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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