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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德友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罪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7执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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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7执306号
  • 案件名称

    邓德友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罪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雷波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邓德友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7执306号被执行人:邓德友,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凉山州雷波县。本院刑庭于2021年07月07日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邓德友因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并处罚金一案,法律文书字号:(2020)川3437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20,000.00元。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邓德友名下有存款1723.70元该案已划拨缴入国库,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邓德友无动产及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到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属于本村困难户,法院穷尽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剩余罚金18276.30元未缴纳。因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无拒执行为,不应纳入失信名单,但按照终本程序应当限制高消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继续追缴剩余罚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川3437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人民法院予以追缴剩余罚金。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卫东审判员  魏纯俊审判员  赵天富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思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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