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俊杰、黄政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259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2590号案件名称
高俊杰、黄政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高俊杰;黄政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2590号申请执行人高俊杰,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黄政,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执行人高俊杰与被执行人黄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民终472号民事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政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俊杰于2021年5月14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黄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高俊杰货款18,60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828元、申请执行费191.54元。2021年9月18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由黄政当场支付7,000元(已支付),于2021年10月18日前支付6,000元,余款6,436元在2021年11月18日之前付清。2、如被执行人黄政逾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立即恢复执行,并主张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以未偿还款项为基数,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2590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浩审 判 员 付建安审 判 员 唐昌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 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