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群、汪开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恢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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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恢118号案件名称
杨群、汪开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杨群;汪开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杨群,女,1982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汪开林,男,1968年3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杨群诉汪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9)黔0521民初5797号民事调解书明确:一、汪开林自愿偿还杨群欠款76,000.00元,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前偿还20,000.00元、2020年3月24日前偿还16,000.00元、2020年5月24日前偿还20,000.00元、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20,000.00元。若任一期逾期,杨群可就未履行款项全部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850.00元,杨群自愿负担。调解书生效后,汪开林未按调解书了明确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杨群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0)黔0521执1202号案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黔0521执120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20)黔0521执1202号案件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因被执行人汪开林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杨群于2021年4月7日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1)黔0521执恢118号案立案受理。(2021)黔0521执恢118号案即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到位40,000.00元款项。2021年9月22日,双方当事人自愿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汪开林尚欠杨群款项36,000.00元,汪开林自愿定于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综上,本案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既是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也是申请人权利处分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运用,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恢1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家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倩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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