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某某资源某某会保障局、铜川某某某亭休某某乐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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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888号案件名称
铜川市某某资源某某会保障局、铜川某某某亭休某某乐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铜川市某某资源某某会保障局;铜川某某某亭休某某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888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某某资源某某会保障局,住所地铜川市。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被执行人:铜川某某某亭休某某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本院执行的铜川市某某资源某某会保障局与铜川某某某亭休某某乐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04行审2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铜川某某某亭休某某乐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铜川市某某资源某某会保障局于2021年0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铜川某某某亭休某某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以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铜川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支付支付案件款7627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044元。经总对总查控及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铜川某某某亭休某某乐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再查,被执行人铜川某某某亭休某某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于2021年07月01日分别将该案所涉及的三个人即周某、袁某某、刘某某,拖欠的工资履行完毕。剩余7个人,被执行人铜川某某某亭休某某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已列出还款计划,该案所涉及的相关人员均同意其还款计划,并自愿放弃50%的加处罚金,计划如下:一、被执行人铜川某某某亭休某某乐有限公司向乔某某支付所欠工资5744元,自2021年10月起每月支付954元;二、被执行人铜川某某某亭休某某乐有限公司向曹某某支付所欠工资1771元,自2021年10月起每月支付590元;三、被执行人铜川某某某亭休某某乐有限公司向高某某支付所欠工资1865元,自2021年10月起每月支付621.5元;四、被执行人铜川某某某亭休某某乐有限公司向王某某支付所欠工资11733元,自2021年10月起每月支付978元;五、被执行人铜川某某某亭休某某乐有限公司向李某某支付所欠工资4234元,自2021年10月起每月支付705.5元;六、被执行人铜川某某某亭休某某乐有限公司向刘某支付所欠工资8000元,自2021年10月起每月支付888元;七、被执行人铜川某某某亭休某某乐有限公司向邓某某支付所欠工资2395元,自2021年10月起每月支付599元。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铜川市某某资源某某会保障局暂无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申请执行人铜川市某某资源某某会保障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铜川某某某亭休某某乐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查控措施,已对被执行人铜川某某某亭休某某乐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铜川市某某资源某某会保障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到位标的0元,执行费1044元由被执行人铜川某某某亭休某某乐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陕0204执8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连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佳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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