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秀芳、大连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恢72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恢725号
  • 案件名称

    张秀芳、大连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张秀芳;大连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庄河大世界商城有限公司;于龙远;张淑娥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恢725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芳,女,196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大连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东风管委会延安委,组织机构代码证72885100-0。法定代表人张利,系董事长。被执行人庄河大世界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兴达街道黄海大街一段42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9201156-7.法定代表人:于龙远,系董事长。被执行人于龙远,男,1964年12月29日生,汉族,系大连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张淑娥,女,1967年12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2014)甘民初字第66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黎明审 判 员  冯忠璞代理审判员  任 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炜谊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