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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军、郭东升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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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财保779号
  • 案件名称

    侯军、郭东升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侯军;郭东升;史玲玲
  • 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77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郭东升,男,1979年1月20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咸阳市彬县,现住西安市灞桥区,公民身份号码: 。解除保全申请人:史玲玲,女,1982年9月5日生,汉族,现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侯军,男,1983年5月25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郭东升、史玲玲与被申请人侯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9)陕0112财保509号民事裁定,查封预告登记在申请人侯军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路XX幢XX号房屋[合同登记号 ,预售证号: XXXX]。现申请人自愿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预告登记在申请人侯军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路XX幢XX号房屋[合同登记号 ,预售证号: XXX]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1982090514541082XXXX2090525431979012019661042XXXX90120133419830525161052XXXX305253677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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