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强、马生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7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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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7305号案件名称
刘建强、马生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建强;马生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7305号 原告:马生会,男,汉族。 被告:刘建强,男,汉族。原告马生会诉被告刘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马生会诉称,被告原籍定边县人。原被告于2012年前就认识。被告在2012年10月在定边县石洞沟乡某某村与曹某某合伙办养殖厂。原告先后通过别人给被告贷款479000元,被告于2016年1月16日在定边县与原告结算,被告因无力偿还,给原告出具479000元的欠条一支,并承诺一年内还清。后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追偿。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按法律规定提供明确的被告,包括提供被告明确的姓名、住址、电话等联系方式。本案中,法院根据原告起诉状中记载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查证后亦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生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43元,原告已预交,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邹艳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婷婷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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