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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强、马生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7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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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7305号
  • 案件名称

    刘建强、马生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刘建强;马生会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7305号        原告:马生会,男,汉族。 被告:刘建强,男,汉族。原告马生会诉被告刘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马生会诉称,被告原籍定边县人。原被告于2012年前就认识。被告在2012年10月在定边县石洞沟乡某某村与曹某某合伙办养殖厂。原告先后通过别人给被告贷款479000元,被告于2016年1月16日在定边县与原告结算,被告因无力偿还,给原告出具479000元的欠条一支,并承诺一年内还清。后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追偿。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按法律规定提供明确的被告,包括提供被告明确的姓名、住址、电话等联系方式。本案中,法院根据原告起诉状中记载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查证后亦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生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43元,原告已预交,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邹艳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婷婷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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