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百茹、王仁江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8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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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815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百茹、王仁江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百茹;王仁江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8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百茹,女,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东宁市。被执行人:王仁江,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东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百茹与被执行人王仁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百茹要求被执行人王仁江给付借款本金60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刘百茹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向被执行人王仁江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风险提示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刘百茹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王仁江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向金融储蓄机构、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证券公司进行查询,并对保险公司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形式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王仁江银行存款账户因额度较小申请执行人刘百茹不要求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王仁江可供执行财产。经对被执行人王仁江户籍所在地对其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及债权等情况进行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仁江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王仁江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刘百茹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仁江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仁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有借款本金6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650元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传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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