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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锋、符中亚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豫1323财保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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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3财保82号
  • 案件名称

    朱先锋、符中亚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峡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朱先锋;符中亚;陈奕燃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3财保82号申请人:朱先锋,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12日,住西峡县城区。被申请人:符中亚,男,汉族,生于1990年9月2日,住西峡县城区。被申请人:陈奕燃,女,汉族,生于1992年4月8日,住西峡县城区。申请人朱先锋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先锋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得到实现,向本院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饶江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嘉欣诉前保全风险告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原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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