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训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91执79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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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91执792号之一案件名称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训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训达;孔德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91执7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德州市大学西路1576号。法定代表人:李友山,董事长。被执行人:高训达。被执行人:孔德艳。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训达、孔德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491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训达、孔德艳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此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鲁1491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保川审判员 潘立原审判员 李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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