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五林、李能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281民初7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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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7301号案件名称
尤五林、李能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尤五林;李能起案件缘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281民初7301号原告:尤五林,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李能起,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尤五林与被告李能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审理时,被告李能起要求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本院予以准许,于2021年8月23日前被告李能起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但被告李能起未提交,本案重新定于2021年9月3日9时进行第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尤五林到庭参加本案诉讼,被告李能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尤五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尤五林建房款25040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李能起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被告李能起请原告尤五林为其建房,房屋建造完毕,验收竣工,被告李能起已全部搬迁入住后,双方通过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钱36040元。被告于2020年6月5日写下欠条,承诺于2021年6月15日前全部付清。在欠款到期前,被告支付了原告11000元,尚欠原告25040元,原告多次追讨,被告推拖不还。特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李能起第一次开庭时辩称,因尤五林建造房屋质量问题,未将楼梯间墙砌好,板上有裂缝和盐霜,申请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李能起请求尤五林为其修建房屋,房屋修建完毕,验收竣工,李能起入住,通过双方结算,李能起尚欠36040元,2020年6月5日李能起向尤五林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尤五林给本人建房,总计应付给尤五林71540元,已付35500元,下欠叁万陆仟零肆拾元(¥36040元)整,下欠款在2021年6月15日付清,欠款人:李能起,时间:2020年6月15日。尔后李能起支付11000元,尚欠尤五林25040元未付。尤五林向李能起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员基本信息、欠条、原告陈述和庭审笔录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李能起是否支付原告尤五林建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作为被告房屋承建者,房屋承建完毕后,双方进行结算并且出具欠条,认可了下欠的建房款数额,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下欠建房款25040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能起在第一次庭审时提出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但未按指定时间提交鉴定申请书,视为放弃鉴定。被告李能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对其原告主张视为认可,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能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尤五林建房款25040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被告李能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彪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蒋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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