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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云信、白永录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6执恢1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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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执恢16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云信、白永录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云信;白永录;白忠明;青海永录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省七里寺天然矿泉水饮品有限公司;青海永录藏文化酒店有限公司;青海永录藏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6执恢1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云信,男,汉族,1957年8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白永录,男,汉族,1962年4月4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被执行人:白忠明,男,汉族,1988年12月6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被执行人:青海永录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汇路18号。法定代表人:白忠明,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青海省七里寺天然矿泉水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民和县古鄯镇七里寺。法定代表人:白忠孝,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青海永录藏文化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汇路33号76楼。法定代表人:白忠明,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青海永录藏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满坪忠孝宾馆。法定代表人:白忠孝,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06民初42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刘云信申请执行白永录、白忠明、青海永录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省七里寺天然矿泉水饮品有限公司、青海永录藏文化酒店有限公司、青海永录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1287329.2元及利息,执行费为78687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于2021年9月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的“武国用(2002)第0×××9号”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因该土地属分摊土地,暂不能过户。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经过多次查询,均未查询到其他大额的银行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金伟审判员  康 健审判员  许小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海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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