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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顺英诉被告谢艳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02民初5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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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02民初5274号
  • 案件名称

    原告刘顺英诉被告谢艳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娄底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顺英;谢艳堂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02民初5274号原告刘顺英,女,土家族,1976年5月3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谢艳堂,男,汉族,1964年2月19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本院受理原告刘顺英诉被告谢艳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21年9月6日向原告刘顺英送达了缴纳公告费用通知书,限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前缴纳案件公告费260元,但原告刘顺英至今未按缴纳公告费用通知书的要求缴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刘顺英诉被告谢艳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顺英负担。审判员  邓文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富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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