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亮亮、姚成龙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203民初4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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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03民初4304号案件名称
房亮亮、姚成龙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房亮亮;姚成龙;芜湖市跃龙广告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203民初4304号原告:房亮亮,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善俊,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成龙,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告:芜湖市跃龙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祥泰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86505659U。法定代表人:姚成龙。原告房亮亮与被告姚成龙、芜湖市跃龙广告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亮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36.5元,由原告房亮亮负担。审 判 长 唐 胜人民陪审员 徐 萍人民陪审员 耿顺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王 静书 记 员 汪 涛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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