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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云华、张建龙等麻海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20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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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恢20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陶云华、张建龙等麻海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陶云华;张建龙;麻海斌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2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陶云华,女,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        被执行人:张建龙,男,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麻海斌,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陶云华与被执行人张建龙、麻海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4民初1243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前期案件作终结执行,本案于2021年2月25日在新市区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案申请恢复执行标的205721.0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2021年3月10日、2021年5月12日、2021年6月7日、2021年8月5日、2021年9月13日、2021年9月20日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麻海斌、张建龙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网络银行、车辆、证券、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财产线索;        2.对被执行人麻海斌名下位于重庆市一处房产已进行评估,因其配偶提出执行异议,现暂未处置。        3.申请人表示待执行异议完毕后再处理拍卖被执行人重庆市房产,暂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暂无财产可供处置。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0日告知申请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永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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