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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长军、河南鑫之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3民初13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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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民初13111号
  • 案件名称

    吴长军、河南鑫之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吴长军;河南鑫之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3民初13111号原告:吴长军,男,汉族,1997年11月12日生,户籍地贵州省福泉市,现住河南省郑州市。被告:河南鑫之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二环支路35号瑞光创意工厂一号院B座508室。原告吴长军诉被告河南鑫之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长军负担。审判员  李国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语鹤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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