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长军、河南鑫之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3民初13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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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民初13111号案件名称
吴长军、河南鑫之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吴长军;河南鑫之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3民初13111号原告:吴长军,男,汉族,1997年11月12日生,户籍地贵州省福泉市,现住河南省郑州市。被告:河南鑫之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二环支路35号瑞光创意工厂一号院B座508室。原告吴长军诉被告河南鑫之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长军负担。审判员 李国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语鹤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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