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准勤、宫开理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6民初501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126民初5015号案件名称
王准勤、宫开理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准勤;宫开理;李让兰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6民初5015号原告:王准勤,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宫开理,男,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李让兰,女,196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王准勤与被告宫开理、李让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王准勤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准勤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准勤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准勤负担。审判员 丁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欧丽云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成辉职务侵占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粤16刑更1293号 下一篇 刘旭、大连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204财保3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