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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熙霖与益阳益华水产控股有限公司、盛佳林等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3民初4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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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民初4527号
  • 案件名称

    谢熙霖与益阳益华水产控股有限公司、盛佳林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益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谢熙霖;益阳益华水产控股有限公司;盛佳林;杨丽萍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3民初4527号原告:谢熙霖,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告:益阳益华水产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姚家湾村莲花型组。法定代表人:盛佳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盛佳林,男,1953年10月16日,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告:杨丽萍,女,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彩,男,196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系该公司法务部总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熙霖与被告益阳益华水产控股有限公司、盛佳林、杨丽萍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熙霖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益阳益华水产控股有限公司、盛佳林、杨丽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熙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熙霖撤回对被告益阳益华水产控股有限公司、盛佳林、杨丽萍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60元,减半收取1980元,由原告谢熙霖负担。审 判 员  彭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唐亚菲书 记 员  王礼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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