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旦与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9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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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9991号案件名称
袁旦与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袁旦;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9991号原告:袁旦,男,199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被告: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江浩,职务不详。被告: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范敏,董事长。原告袁旦诉被告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经了结,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于法不悖,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袁旦自愿负担。审判员 顾秀萍书记员 沈嘉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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