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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保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陈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特1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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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特1124号
  • 案件名称

    惠州市保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陈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惠州市保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陈立
  • 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特1124号申请人:惠州市保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法定代表人:彭绍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展辉,系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立,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申请人惠州市保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立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埔劳人仲案〔2021〕159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仲裁裁决如下:一、惠州市保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陈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42078.7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496.3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7985.5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4697.17元、医疗费119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二、驳回陈立的其他仲裁请求。申请人惠州市保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认为:一、本案申请人公司所在地为广东省惠州市,被申请人劳动合同履行地按照属地原则也××在广东省××市,因此,原仲裁委对本案劳动争议纠纷无管辖权。二、被申请人在原仲裁裁决过程中,提供了吴亦明班组2020年5月份、6月份工资表,该表均是单方制作,与事实不符,涉嫌伪造。三、原仲裁裁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并未形成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却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原仲裁裁决,驳回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陈立答辩称,原仲裁裁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合法有据,应予维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现经审查,申请人并无相应证据证明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埔劳人仲案〔2021〕1592号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予撤销情形,故对申请人提出的撤销该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惠州市保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埔劳人仲案〔2021〕159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惠州市保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国生审 判 员 黄 钜审 判 员 王 珺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钟紫琦书 记 员 何敏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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