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邓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2执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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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2执447号案件名称
蔡某某、邓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蔡某某;邓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1022执447号蔡某某、邓某: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与被执行人邓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陕1022民初9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邓某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原告现金36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邓某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商镇支行账号2708040401109001960354内资金2684元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凤县广场营业所账号6217997900084647940内资金916元至执行款专户,申请人已领取上述资金,申请执行人对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明确表示放弃,执行费50元,由申请人承担。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1022执44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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