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通胜经贸有限公司、胡守湘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23民初2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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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3民初2056号案件名称
岳阳市通胜经贸有限公司、胡守湘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华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岳阳市通胜经贸有限公司;胡守湘;张丽霞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23民初2056号原告:岳阳市通胜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兴康城兴悦花园19栋405号。法定代表人:刘兰半,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娜,湖南华良国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守湘,男,1974年12月16日,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张丽霞,女,1963年6月27日,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原告岳阳市通胜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守湘、张丽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2021年9月13日,原告岳阳市通胜经贸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娜经传票和出庭通知书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岳阳市通胜经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52元,减半收取计476元,由岳阳市通胜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义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婉瑶书 记 员 张 巧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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