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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慧与冷洪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14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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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初14645号
  • 案件名称

    郭慧与冷洪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郭慧;冷洪滨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4645号原告:郭慧,女,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国,江苏颂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苏颂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冷洪滨,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华,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茜茜,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慧与被告冷洪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慧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费敏蔚书记员  沈奕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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