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慧与冷洪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14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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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初14645号案件名称
郭慧与冷洪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郭慧;冷洪滨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4645号原告:郭慧,女,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国,江苏颂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苏颂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冷洪滨,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华,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茜茜,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慧与被告冷洪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慧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费敏蔚书记员 沈奕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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