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江支行、李树斌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6执1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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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206执1049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江支行、李树斌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江支行;李树斌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06执10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江支行,住所地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东路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1898793165J。负责人:宋超,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树斌,男,1980年0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江支行与李树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桂0206民初3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树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江支行于2021年4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3616.57元,案件执行费4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李树斌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33616.57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已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206执10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建平审判员 韦彰生审判员 蒋炳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丽珍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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