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朝宇飞商贸有限公司、绵阳聚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0726财保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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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6财保3号案件名称
成都市朝宇飞商贸有限公司、绵阳聚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成都市朝宇飞商贸有限公司;绵阳聚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川聚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叶洪泉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6财保3号申请人:成都市朝宇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一街号505号1楼。法定代表人:冯朝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童丹,重庆太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进,重庆太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绵阳聚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6号长虹国际城二期北区33幢4单元24楼5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涛。被申请人:北川聚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羌多娜路(羌多娜营销中心)。法定代表人:陈俊锡。被申请人:叶洪泉,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成都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27日受理申请人成都市朝宇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绵阳聚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川聚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叶洪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成都市朝宇飞商贸有限公司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155万元的财产,并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北川聚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的两账户2662××××9600、2662××××0002,被申请人绵阳聚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科创园支行的帐户2223××××5370。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自愿为其担保,若申请有误,自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1年9月9日,成都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申请人成都市朝宇飞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仲裁与被申请人绵阳聚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市朝宇飞商贸有限公司在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绵阳聚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科创园支行的帐户2223××××5370,被申请人北川聚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的两账户2662××××9600、2662××××0002内的银行存款共计155万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成都市朝宇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胡超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裕烽书 记 员 赵沙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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