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双营子回族乡人民政府与李占华、王恒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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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民初695号案件名称
长春市双阳区双营子回族乡人民政府与李占华、王恒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长春市双阳区双营子回族乡人民政府;李占华;王恒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695号原告(反诉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双营子回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双营子回族乡大刘公路。 法定代表人:沙利秋,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丹,吉林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吉林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李占华,男,1949年11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枪,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恒,男,1949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反诉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双营子回族乡人民政府与被告(反诉原告)李占华、王恒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2021年5月8日被告(反诉原告)李占华对原告(反诉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双营子回族乡人民政府提出反诉。原告(反诉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双营子回族乡人民政府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李占华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双营子回族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李占华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00元,已,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员 逯志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博予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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