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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敬辉、牛武兴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1执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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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415号
  • 案件名称

    徐敬辉、牛武兴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徐敬辉;牛武兴;卜献梅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1执415号申请执行人:徐敬辉,男。被执行人:牛武兴。被执行人:卜献梅。任敬辉申请执行牛武兴、卜献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431民初741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牛武兴、卜献梅向申请执行人任敬辉给付50525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牛武兴、卜献梅履行12200.48元,案件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后由于被执行人一次性无能力履行本案,提出分期履行剩余案件款,自2021年9月开始每月28日前履行申请执行人2000元,直至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双方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31执4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雪国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梅 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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