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忠、王永华等向新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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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203执1733号案件名称
严忠、王永华等向新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严忠;王永华;向新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733号申请执行人:严忠,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新疆油田公司实验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王永华,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克拉玛依望龙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向新香,女,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克拉玛依望龙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忠与被执行人王永华、向新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203民初139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永华、向新香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严忠支付614950.00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855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本院已有大量被执行案件,均已终结执行,故本院按照同案处理原则,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严忠另行参与到位案件款的统一分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3执17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审判员 莎吾丽热西汗审判员 孙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新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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