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1、肖某2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625民初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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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25民初737号案件名称
肖某1、肖某2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肖某1;肖某2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625民初737号原告:肖某1,男,193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现住镇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远义,贵州远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正发(肖某1之子),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务农,住镇远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肖某2,女,199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大学本科文化,待业,住镇远县。原告肖某1诉被告肖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1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1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2元,减半收取1381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龙 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 甜书 记 员 韩有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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