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延边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某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2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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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2765号案件名称
王某与延边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某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某;延边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某案件缘由
定金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2765号原告:王某,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丹江街林泉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文,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延吉市河南街新丰东街357号。 法定代表人:XX。 被告:杨某,男,1963年1月9日出生,住敦化市,45栋4单元2楼东侧。 王某诉延边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宋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景馨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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