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石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027执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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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7执562号案件名称
周某某、石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镇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周某某;石某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1027执562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石某某,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城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7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石某某没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石某某支付其劳务费91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石某某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175.00元(含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21)甘1027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全部实现,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石某某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的(2021)甘1027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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