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沙依巴克区农大东路烤无忌小吃店、新疆农业大学等新疆农业大学实习林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金泰龙美食街、吴怀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审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民申1885号
  • 案件名称

    沙依巴克区农大东路烤无忌小吃店、新疆农业大学等新疆农业大学实习林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金泰龙美食街、吴怀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沙依巴克区农大东路烤无忌小吃店;新疆农业大学;新疆农业大学实习林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金泰龙美食街;吴怀剑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申18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沙依巴克区农大东路烤无忌小吃店,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农大东路11号新疆农业大学实习林场。        经营者:王瀚,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昊元上品小区1-1-7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明亮,乌鲁木齐县亚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九华,乌鲁木齐县亚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农业大学,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路42号。        法定代表人:蒋平安,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峰,新疆金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农业大学实习林场,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580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林,该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峰,新疆金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徐爱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登峰,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金泰龙美食街,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经营者:李莉英,女,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怀剑(系李莉英丈夫),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怀剑,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再审申请人沙依巴克区农大东路烤无忌小吃店(以下简称烤无忌小吃店)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农业大学、新疆农业大学实习林场(以下简称实习林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金泰龙美食街(以下简称金泰龙美食街)、吴怀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1民终1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烤无忌小吃店申请再审称,一、一审人民法院审判程序违法,一审审理本案的时间长达8个月,超过法定结案时间,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发回重审,二审人民法院不予纠正错误。二、原审人民法院法律适用错误。新疆农业大学、建工集团不具有行政执法权,无权进行强拆。涉案房屋仍在租赁期内,非经法定程序我的合法租赁权不受侵犯,新疆农业大学和建工集团的强拆行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给我方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依法构成侵权。我已经将涉案房屋装修、装修价值现值、烧烤店附属设施、设备及现存物品的价值进行了鉴定,并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被申请人应当对其非法强拆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照价赔偿。综上,我申请对本案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一审人民法院因发生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申请扣除审限程序正当,不存在超审限问题。且审理案件超出法定的审理期限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故本院对烤无忌小吃店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予支持。二、实习林场与金泰龙美食街之间的租赁合同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并且约定未经实习林场同意不得转租。2017年9月10日,金泰龙美食街与烤无忌小吃店签订转租合同,租期截至2022年9月10日。实习林场与金泰龙美食街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实习林场对金泰龙美食街与烤无忌小吃店签订的转租合同并未予确认,故金泰龙美食街与烤无忌小吃店签订的转租合同对新疆农业大学及实习林场无效,烤无忌小吃店对涉案房屋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新疆农业大学已多次告知烤无忌小吃店搬离,但烤无忌小吃店并未搬离,实习林场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对其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新疆农业大学及实习林场并不构成侵权。建工集团作为新疆农业大学学生公寓楼、学生宿舍楼工程的施工单位,履行施工行为,并未对烤无忌小吃店实施侵权行为。因新疆农业大学及建工集团并不构成侵权,烤无忌小吃店要求两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不应支持。烤无忌小吃店要求实习林场、金泰龙美食街、吴怀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烤无忌小吃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沙依巴克区农大东路烤无忌小吃店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候晖审判员    刘俊英审判员    张露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查汗代里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