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长寿区张梓劲副食店,重庆市亲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92民初8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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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92民初8274号案件名称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长寿区张梓劲副食店,重庆市亲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长寿区张梓劲副食店;重庆市亲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汕头市亲雀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8274号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307408H。 法定代表人:卢小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伦,北京市岳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凯,北京市岳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亲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石龙村沙罐窑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90713397F。 法定代表人:张宇,职务不详。 被告:汕头市亲雀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中山路148号金源大厦甲座202号房07单元,注册号4405002601991。 法定代表人:陈莉玲,职务不详。被告:长寿区张梓劲副食店,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菩提街道桃花大道58号5幢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5MA5YY9B82L。 经营者:张建,女,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亲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汕头市亲雀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长寿区张梓劲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 柯 审 判 员 余 博 人 民 陪 审 员 王 渝 忠 二○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娄 晓 阳 书 记 员 辜 浩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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