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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军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6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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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6850号
  • 案件名称

    陕西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军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陕西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军艳;王万锦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民初26850号原告:王万锦,男,195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洛南县。原告:王军艳,女,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莎朗,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鹏,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陕西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余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峰,男,199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万锦、王军艳诉被告陕西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万锦、王军艳于2021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万锦、王军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万锦、王军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28元,由原告王万锦、王军艳减半负担1514元。         审  判  员    蒲  婷  婷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刘      瑜      打印:孙楠       校对:李珍珍     2021年  月  日送达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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