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书梅、贵州务川江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黔0326财保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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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26财保48号案件名称
邹书梅、贵州务川江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邹书梅;贵州务川江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6财保48号申请人:邹书梅,女,1976年8月18日出生,仡佬族,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申请人:贵州务川江**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黄都镇黄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3220648327。法定代表人:吴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邹书梅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扣留务川自治县黄都镇人民政府兑现给被申请人贵州务川江**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案件款26953元。申请人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保单保函作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邹书梅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务川自治县黄都镇人民政府兑现给被申请人贵州务川江**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案件款26953元。冻结、扣留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290元,由申请人邹书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友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冯 珍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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