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融合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哈密市佳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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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1083号案件名称
新疆融合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哈密市佳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哈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新疆融合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哈密市佳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083号申请执行人:新疆融合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季玉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景旭阳,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被执行人:哈密市佳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迎宾大道2号院小二楼132号。 法定代表人:白新社,董事长。 本院在依法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7)新2201民初4218号民事判决书书,即新疆融合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密市佳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563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哈密市佳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车辆、房产、不动产等财产,并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哈密市佳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哈密骆驼圈子工业园区的选矿厂,查封被执行哈密市佳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选矿设备。在评估拍卖过程中,被执行人哈密市佳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支付评估费用,申请人新疆融合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亦无法垫付评估费用,评估拍卖程序无法启动。经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哈密市佳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现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封的被执行人选矿设备确定评估价值后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龙世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苏巴提江书记员 秦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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