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办事处、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102民初1529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15298号
  • 案件名称

    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办事处、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办事处;王某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102民初15298号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堂皇里6号。负责人:吴彦,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威,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定王台街道办)与被告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定王台街道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定王台街道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某支付欠缴租金47250元(自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6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定王台街道办将长康路××市场门面(一楼附5-8-19-20-21号)租赁给王某使用,租赁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租金为7875元/月,采取按季度缴纳租金的方式。王某支付租金至2019年6月后再未支付租金,定王台街道办多次催要未果。2021年2月,定王台街道办委托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代为向王某发送《律师函》,要求王某在收到函件之日起五日内向定王台街道办支付所欠租金。王某签收后,仍未支付拖欠的租金。王某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定王台街道办的权益,特此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王某未答辩。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及庭审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8年5月16日,定王台街道办与王某签订《租赁协议》,约定:1.定王台街道办将位于长康路××市场门面(一楼附5-8-19-20-21)租赁给王某使用,租赁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期满后合同终止,是否继续租赁由定王台街道办决定。2.定王台街道办收取王某押金3850元(以原押金收据为准),退租时,如果王某没有任何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并且承租房内所有设施完整无缺,房租水电费结清后,定王台街道办如数退还押金。3.按照先交租后用房的原则,房租每年94500元(每月7875元),每季交一次,王某每季前10天内交下个季度的租金,租金若不按时交纳,定王台街道办有权终止协议,收回房屋等租赁物,押金不予退还。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定王台街道办向王某交付了涉案房屋。王某支付租金至2019年6月30日,此后再未支付租金。另查明,2020年3月4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芙政办发﹝2020﹞3号关于印发《芙蓉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注入区城建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决定: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将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出租的经营性资产移交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运营,相关街道、部门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营性资产移交过户、负责《三方协议》的签订等,《三方协议》由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芙蓉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成为新的出租方,原出租方应将2020年1月1日之后的租金转给长沙芙蓉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根据上述文件要求,2020年3月25日,长沙芙蓉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与定王台街道办签署了《芙蓉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注入区城建投移交表》,定王台街道办将包括王某承租的涉案房屋(王泉街1号,103.11平方米)移交给了长沙芙蓉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由长沙芙蓉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经营,从2020年1月1日起的租金由长沙芙蓉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向王某收取。本院认为,定王台街道办与王某签订的《租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成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王某应按照协议约定向定王台街道办支付租金,但王某仅向定王台街道办支付了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租金,尚欠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共计六个月的租金47250元(7875元×6个月)未付,故定王台街道办要求王某支付拖欠租金4725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办事处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472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91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伍君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依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