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辰琳、高笙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402执206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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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02执2060号之一案件名称
魏辰琳、高笙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魏辰琳;高笙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402执20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辰琳,女,199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湛河区。被执行人高笙富,男,199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关于魏辰琳申请执行高笙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豫0402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上述被执行人应履行10035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为失信被执行人。3、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登记中心等,查询财产情况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4、2021年9月1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和财产调查情况,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该案拟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书面同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标的为10035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等法律文书,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人,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员 罗耀旭执行员 娄培基执行员 田 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卓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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