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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成明、陈家年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10民终1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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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0民终1866号
  • 案件名称

    周成明、陈家年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周成明;陈家年;陈修修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10民终18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成明,男,194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定缘,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家年,男,195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万祥,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欣,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修修,女,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万祥,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欣,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成明、陈家年因与被上诉人陈修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21)苏1081民初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成明上诉请求:1.撤销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21)苏1081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陈家年、陈修修承担。事实与理由:1.认定借贷双方未就借款利息、借款期限进行约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周成明提供的陈家年、周成明、高虎存2020年12月9日谈话录音里周成明、高虎存多次提及利息,陈家年均未予以否认该利息的存在。周成明提供的高虎存与陈修修2021年1月15日的通话录音里陈修修也知道有利息。周成明与陈家年并不熟识,借用如此大额的资金不约定利息不符合经验法则和正常逻辑;2.认定陈修修不构成债务加入,构成委托关系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仅仅基于陈家年、陈修修的父女关系就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陈修修多次向周成明积极表示其全权处理本案债务,替陈家年归还欠款,已构成债务加入。周成明主张陈修修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系基于其多次表示愿意替其父亲陈家年归还债务,从提供的录音证据来看,陈家年多次陈述与周成明的债务纠纷由其女儿全权处理,陈修修也多次在录音中提及该笔债务由其来处理,因为其父亲陈家年没有能力解决这个事情。并且陈修修与陈家年核算后也是默认了45.8万元欠款数额;3.一审法院并未通知陈家年、陈修修必须到庭,违法开庭审理,属于程序违法。陈家年辩称,一审程序合法。周成明应该就借款总额为82万元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但是周成明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取出82万元的事实。关于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周成明应当证明其与陈家年明确约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应不予支持。陈修修辩称,周成明主张陈修修在本案中构成债务的加入,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周成明提供的录音证据系陈修修与第三人高虎存的对话,不符合债务加入的主体构成要件,与本案的证明目的没有关联性。且在双方对话中,陈修修并没有债务加入,承担全部债务的意思表示,即使存在附条件和期限的要约行为,但债务加入意思表示应当经过债权人同意,周成明陈述表明其对陈修修附条件和期限的要约行为并不知情,不符合债务加入的法定要件。陈家年上诉请求:1.撤销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21)苏1081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周成明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周成明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周成明与陈家年之间存在45.8万元民间借贷关系错误。1.从举证责任来看,周成明提供的日期为2020年9月9号借条载明“今借到:周盛明人民币:肆拾陆万贰仟元(462000元)2020年9月9号(2010年借)”。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款项交付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因此周成明应当对于2010年借款资金交付负有举证责任。而本案中,周成明的陈述与其提供的证据前后矛盾,无法证明周成明的诉讼请求,周成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2.从周成明提供的4份2010年的借条(复印件)来看,周成明未提供原件,应认定该借款未成立并未生效,至少能够证明该债权债务己不存在。周成明称该款项系现金交付,共向陈家年交付82万元,而4份借条总和只有70万元,与其陈述的82万元自相矛盾;3.从该款项的来源情况来看,2010年周成明没有借给陈家年82万的资金来源和出借能力。周成明提供的2010年度的银行流水显示1万以上大额取款共计5次,合计为20万元,且周成明取款总金额、取款时间与借条所载的金额差距大。案涉借条周成明均未能提供款项交付的凭证;4.从该款项的资金交付来看,周成明不能举证证明向陈家年交付82万元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主张诉求本金及利息的计算方法及依据;5.对于周成明提供的1份单据和2010年至2016年间共计9份收条,1份单据系陈家年对账时写的,9份收条确系陈家年还款后周成明向其出具的收条,但该证据仅为陈家年还款的证据,与案涉45.8万元并无关联性。周成明辩称,1.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不仅存在借贷合意,并且周成明也已实际交付借款,请求陈家年还本付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周成明提交的2010年四份借条复印件和2020年对账核算的借条原件等相关证据上明确载明“借到”字样,系表明陈家年对借贷合意、资金交付这已发生事实的承认,五份借条能够互相印证陈家年已收到周成明出借资金的事实。周成明还提交了陈家年还款过程中周成明出具的部分收条和陈家年书写的对账记录,与陈家年、陈修修在录音中承认还款计划及周成明陈述的后期陈家年每月还款1000元相一致,上述证据均足以佐证出借资金已实际交付;2.周成明提交的与陈家年、陈修修的通话录音中,陈家年、陈修修自始至终都没有否认借款的事实,并且陈家年其承认的欠款数额与周成明诉请一致都为45.8万元,同时表示相关还款事务由其女儿陈修修直接处理;3.周成明有出借涉案款项资金来源的经济能力。有经营商店的收入,还有房屋土地征收拆迁补偿,且出借的部分款项系从其妻姨侄张明根处拿取;4.陈家年上诉的实质上只是认为目前证据不足以证明资金交付,并未直接在事实层面上否认双方借贷合意和资金交付。陈修修未发表意见。周成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陈家年、陈修修偿还周成明借款本金45.8万元、利息5万元并且以45.8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陈家年、陈修修承担该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9月9日,陈家年向周成明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今借到周盛明人民币肆拾陆万贰仟(462000元)今借人:陈家年(2010年借)”。其中“周盛明”为该案周成明“周成明”。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1.周成明要求陈家年归还借款45.8万元及利息的请求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周成明要求陈修修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争议焦点一:该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周成明提供的收条、借条、借条复印件能够相互印证,周成明与陈家年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并且完成借款交付,双方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2020年9月9日,周成明与陈家年对双方的借款往来进行结算,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按照结算金额46.2万元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周成明自认陈家年归还借款本金4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该院予以认可。双方未就借款期限进行约定,现周成明要求陈家年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5.8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周成明要求陈家年给付利息5万元,但是双方的结算条据并未对此进行约定,周成明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该院对此不予支持。双方未就借款利息、借款期限进行约定,周成明可以要求陈家年给付自起诉之日起即自2021年1月21日按照2021年1月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关于争议焦点二:该院认为,周成明的借条、收条均无陈修修的签字,证明陈修修对涉案借款并无借款的合意。周成明提供的录音资料,陈修修说全权处理陈家年对周成明的债务,基于陈家年、陈修修的父女关系,该院认可陈家年、陈修修辩称这是陈家年对陈修修的委托,周成明以此认定陈修修债务加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周成明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陈修修对该案借款存在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故对其要求陈修修承担共同责任还款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该院判决:一、陈家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周成明借款45.8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5.8万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1月LPR计算);二、驳回周成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80元,依法减半收取4440元,保全费3178元,共计7618元,由陈家年、陈修修负担7263元,周成明负担355元,陈家年、陈修修负担的款项周成明已垫付,由陈家年、陈修修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周成明7263元。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法院判令陈家年偿还周成明借款45.8万元及利息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陈修修是否应对上述45.8万元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周成明主张陈家年偿还借款45.8万元及利息,有陈家年向周成明出具借条为证,该借条2020年9月9日出具,内容表述为2010年借款,故该借条属性应界定为彻底的轧账结算,具有结算性质。为此,周成明出具了陈家年2010年所打的5份借条及周成明在收到陈家年还款后出具的9份收条予以佐证,借条、收条能够相互印证,故陈家年与周成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陈家年出具结算借条后,周成明自认其归还借款本金4000元,因此,周成明主张陈家年偿还借款45.8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由于该借条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周成明虽称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但陈家年不予认可,且周成明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一审法院未支持案涉借款的逾期利息并无不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对被告下落不明或未应诉的,应重点审查甄别,一审法院开庭审理程序合法,判令陈家年偿还周成明借款45.8万元和自2021年1月21日按照2021年1月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并无不当,周成明、陈家年与此关联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债务加入需要有债务加入的合意,且第三人有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第三人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应该根据案件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认定。本案中,陈家年表示相关债权债务问题由周成明直接与其女儿陈修修处理,陈修修表示全权处理陈家年对周成明的债务,基于与陈家年、陈修修的父女关系,上述行为仅能证明陈修修系陈家年委托代理人。周成明提供的证据也仅能证明陈修修代表陈家年对债务偿还进行了沟通协调,期间陈修修没有加入案涉债务偿还的意思表示,双方也未就债务的偿还达成一致,以此认定陈修修债务加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周成明诉称应认定陈修修债务加入,共同偿还案涉借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周成明、陈家年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80元,由周成明、陈家年各负担4440元(已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韩 杰审 判 员  刘念昌审 判 员  刘 平法官助理  钱亚晨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钱亚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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