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回祥、魏宏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326民初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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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6民初429号案件名称
马回祥、魏宏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木乃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木乃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马回祥;魏宏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乃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326民初429号原告:马回祥,男,1995年6月1日出生,回族,住吉木乃县。 被告:魏宏宇,男,199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木乃县。 原告马回祥与被告魏宏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马回祥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回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回祥负担。 审判员 王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哈丽哈什木尔扎别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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