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华与曹志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5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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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35484号案件名称
文新华与曹志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文新华;曹志豪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35484号原告:文新华,男,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曹**豪,男,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原告文新华与被告曹**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文新华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新华撤回起诉。审 判 员 田 震法官助理 陈寅雪书 记 员 陈寅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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